发文标题: 上市开放式基金主交易商业务指引
发文文号: 深证会[2004]187号
发文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04-12-3
实施时间: 2004-12-3
失效时间: 2013-2-5
法规类型: 基金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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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主交易商业务指引
  第一条 为促进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本所其它相关规定,制定本业务指引。
  第二条 本所实行上市开放式基金主交易商制度。上市开放式基金主交易商(以下简称主交易商)应当持有一定场内托管份额,履行上市开放式基金持续报价的义务。
  持续报价是指主交易商根据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主交易商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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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五批]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2013-2-5
实施时间:201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