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沈阳市物价局沈阳市交通局关于取消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价发[2014]56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12-31
实施时间: 2015-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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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发改局(物价局)、各区交通分局(运管处)、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
  根据市物价局、市交通局《关于调整出租汽车运价的通知》(沈价发〔2010〕47号)确定的油运价格联动机制,目前我市出租车已具备停止收取燃油附加费的条件。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从2015年1月1日零时起,全市市区营运的出租汽车停止收取1元/车次的燃油附加费。
  各区交通分局(运管处)、出租汽车经营单位要迅速将此通知传达到出租汽车驾驶员,并通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各经营单位及出租汽车驾驶员应立即去除原燃油附加费公示贴,停止向乘客收取燃油附加费。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将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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