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辽价发[2014]6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1-23
实施时间: 2014-1-23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207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省卫生厅:
  《关于申请收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的函》(辽卫函字[2013]573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3295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辽宁省医学会和各市医学会接受疫苗受种者或监护人、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的申请,对存在争议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进行技术鉴定时,可以收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鉴定费由申请鉴定方预缴。
  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为4000元......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