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严禁“放号”并收取有关费用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国土房管发[2003]721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03-12-15
实施时间: 2003-12-15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250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房管局,主城区各房地产交易所:
  近段时间以来,我市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未取得合法销售资格的商品房项目,采取所谓“放号”方式进行认(订)购,并向消费者收取“订金”、“诚意金”、“诚信金”等预订款性质的费用。这不仅严重违反国家及我市有关商品房销售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扰乱正常的房地产市场秩序,而且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大量的交易纠纷。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避免买卖双方当事人......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