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人社综发[2015]10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5-3-30
实施时间: 2015-4-1
法规类型: 劳动报酬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32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从2015年4月1日起,本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820元调整为2020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月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