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税总发[2015]4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5-3-30
实施时间: 2015-4-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04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满足增值税一体化管理要求,切实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自2015年1月1日起对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新办小规模纳税人推行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目前系统运行稳定,纳税人反映良好。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分步全面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前尚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增值税纳税人全面推行。各省国税局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推行方案,按照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后起征点以......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1.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操作办法.doc    
2.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税控装置一体化发行工作规程(试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