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水电费燃气费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地税函[2009]67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1-12
实施时间: 2009-11-12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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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水电燃气费和房屋公共维修金的发票管理,我局于2009年9月下发了《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水电燃气费和房屋公共维修金如何开具发票的复函》(厦地税函[2009]53号),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使用人代收水、电、燃气费时,应开具“服务业通用发票”,其收入计入总营业额。代业主或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费等,取得水、电、燃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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