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售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苏地税函[2007]311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2-10
实施时间: 2007-12-10
失效时间: 2014-1-4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328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宁地税发[2007]225号《关于个人出售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文中提出对纳税人出售住房后又重新购买的,其购房时间应如何确定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纳税人出售住房后又重新购买的,其重新购房时间的确定,适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第三条第四项和《......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苏地税规[2014]3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4-1-4
实施时间:201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