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操作须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3-23
实施时间: 2015-3-2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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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3月18日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7号,以下简称《公告》)。为贯彻落实好《公告》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中,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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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jpg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