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场所亮证经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金监管[2015]6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3-18
实施时间: 2015-3-18
法规类型: 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249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金融办,各小额贷款公司: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功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有效提升行业形象和良好声誉,现就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场所亮证经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小额贷款公司须在本公司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公司证照,明示规范要求,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亮证经营情况纳入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指标体系。
  二、小额贷款公司亮证内容至少包括:市金融局开业批复文件,营业执照,合规经营承诺标识牌、市区两级监管部门监督举报电话等。其中,合规经营承诺标识牌内容至少包括,不参与非法集资、不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