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3-13
实施时间: 2015-4-15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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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进一步加强契税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纳税人自行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代缴房屋权属转移契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于代收之日的次月15日前,按照房屋买卖成交价格的30%计算预缴契税税款,剩余税款凭房屋实测面积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减免税资料)计算缴纳。
  二、对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房屋权属转移契税的,纳税期限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纳税人办理房产证之日止。
  三、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义务发生之日的次月15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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