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丽政发[2014]77号
发文部门: 丽水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11-12
实施时间: 2014-11-12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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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4〕28号)精神,现将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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