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注册会计师免试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办理流程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5-3-2
实施时间: 2015-3-2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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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及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规定,为切实做好符合条件人员免试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现就有关办理流程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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