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军人享受社会残疾人相应待遇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民优发[2014]39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民政局
发文时间: 2014-12-19
实施时间: 2014-12-19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02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民政局、残联:
  残疾军人是为国家作出特殊贡献的优抚对象,是社会残疾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军人享受社会残疾人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3]51号)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现就本市残疾军人享受社会残疾人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中“残疾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并按规定评定了残疾等级、持有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退役军人。
  二、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