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2-2
实施时间: 2015-2-2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230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为便于纳税人办理2014年度申报事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2014年度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个人,无论其收入是否足额纳税,也无论支付单位是否足额扣缴,都应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的期间内,主动自行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二、年所得12万元以上包括的内容,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附件.doc    
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