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合同指引》的补充规定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期货业协会
发文时间: 2013-2-26
实施时间: 2013-2-26
法规类型: 期货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71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按照中国证监会《期货公司单一客户委托资产管理业务工作指引》第六条的规定,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部分投资于非期货类品种的,全部委托资产应当交由具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等资产托管机构进行托管,期货公司、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应当签订三方合同。现就协会2012年9月27日发布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合同指引》(以下简称《合同指引》)未涉及的托管事项进行补充规定,期货公司应根据《合同指引》与本规定的要求制定资产管理合同文本。
  一、客户委托资产交由托管机构进行托管的,期货公司、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应当共同签订书面的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二、合同应载明托......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