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济政字[2007]64号
发文部门: 济南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7-12-3
实施时间: 2007-1-1
法规类型: 生育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济南
阅读人次: 442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以下简称生育保险)工作,根据《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93号)、《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6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通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均应参加生育保险。
  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符合国......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