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济政字[2008]9号
发文部门: 济南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8-2-1
实施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劳动报酬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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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07〕258号)精神,经研究确定,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760元,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620元。
  二、调整后的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7.7元,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6.3元。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市政府济政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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