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厅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金[2012]2109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12-7
实施时间: 2013-1-1
法规类型: 差旅费 业务招待费 其他费用 其他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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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自治区直属各金融企业:
  为规范我区地方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加强我区地方金融企业负责人廉洁自律,根据《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2〕125号),结合自治区实际,我们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反馈。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厅
  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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