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建[2013]567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发文时间: 2013-5-22
实施时间: 2013-5-22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348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盟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自治区地质环境监测院:
  现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3〕80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盟市、各计划单列市要高度重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严格按照本办法要求组织征集本地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
  二、申报中央财政安排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由各盟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确定的年度支持重点,逐级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