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生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税[2014]989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7-23
实施时间: 2014-7-2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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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保护和传承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推动我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生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2014年至2016年,对经国家认定的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生产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以《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2001年修订)的通知》(民委发〔2001〕129号)、《国家民委关于将清真食品列入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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