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新版财政票据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综[2013]30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3-10-15
实施时间: 2013-10-15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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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市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新版财政票据的通知》(鲁财综票[201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一、新版财政票据启用和旧版财政票据停用时间按山东省财政厅通知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均不得提前或推迟新版财政票据启用和旧版财政票据停用的时间。
  二、做好新版财政票据的申报、领购、发放工作。要认真测算各种财政票据使用数量,及时申报财政票据领购计划,及时领购和发放新版财政票据,确保2014年1月1日新版财政票据正常启用。2014年第一季度 财政票据领购计划务于本月3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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