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调整公布第十五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库[2015]4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发文时间: 2015-1-27
实施时间: 2015-1-27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环境保护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52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部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环保局:
  为加大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工作力度,我们对已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环保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第十五期环保清单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采购人购买的产品属于强制采购目录范围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因附件体积较大,查看附件请到http://gks.mof.gov.cn/redianzhuanti/zhengfucaigouguanli/201501/t20150129_11859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