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汇发[2015]6号
发文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5-1-19
实施时间: 2015-3-1
法规类型: 保险 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810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完善保险业务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见附件),自201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有关文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政许可审核权限下放后的衔接工作。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之前领取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如在有效期内的,可继续使用至到期日。如需继续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可在《经营外汇业务许可......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附件: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pdf    
附件2:指引附1 终止外汇业务备案申请表.docx    
附件3:指引附2 废止文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