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跨地[市]、县使用普通发票的公告
发文文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发文部门: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12-10
实施时间: 2014-12-10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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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现将纳税人临时跨地(市)、县经营使用发票问题明确如下:
  纳税人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临时跨地(市)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允许其使用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使用的普通发票。具体办法为:纳税人临时跨地(市)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持税务登记证原件向主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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