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综[2011]122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9-29
实施时间: 2011-9-29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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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委),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自2011年10月1日起,港口建设费由交通运输部所属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征收。各港口10月1日00:00之前,办理完船舶进出港手续的,由原征收单位负责征收港口建设费;00:00以后办理完船舶进出港手续的,由交通运输部所属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征收。
  二、地方分成的港口建设费主要用于辖区内港口公共基础设施以及航运支持保障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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