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发文文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
发文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时间: 2015-1-5
实施时间: 2015-3-15
法规类型: 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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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
  2015年1月5日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制止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保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益,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施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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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一)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办理退货手续,或者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等有效联系信息,致使消费者无法办理退货手续;  
(二)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  
(三)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  
(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十五日未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

发文标题: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发文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发文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文时间:2020-10-23
实施时间:2020-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