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的温馨提醒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1-13
实施时间: 2015-1-13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268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如果您2014年度取得的个人所得达到或超过12万元,不论是否已足额缴纳税款,均应于2015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各市县区主管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大厅办理年度自行申报,我们真诚地提醒您:
  一、“年所得12万元”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以下11项所得合计达到或超过12万元: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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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新调整表证单书—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适用12万元个人申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