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4-12-26
实施时间: 2014-12-13
失效时间: 2018-3-1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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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进一步调整成品油消费税相关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成品油消费税税款抵扣管理规定
  (一)纳税人外购、进口和委托加工收回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以下简称应税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可分别依据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和《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扣除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其中:
  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依照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计算扣除,但该税率与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适用税率不一致的,依照应税油品已纳消费税适用税率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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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1.抵扣税款台账(从量定额征收应税消费品).doc    
2.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doc    
3.成品油库存报告表(所属期2014年11月29日至2014年12月12日).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8-1-2
实施时间:201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