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工商总局关于严厉查处利用互联网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或服务违法行为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工商字[2013]211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3-7-16
实施时间: 2013-7-16
法规类型: 工商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142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定州、辛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工商总局关于严厉查处利用互联网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或服务违法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是各地工商部门要充分认识利用大型网络商品交易平台和网店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或服务行为的危害性,依法严厉查处此类违法行为。没有建立起网络监管平台的市,更要发挥主观能动性,要主动与唐山、沧州两市联系,利用现有的设备和条件以及工商总局在线搜索引擎(需要互联网支持,地址:http://202.108.90.83),严格按照总局《通知》要求,按......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