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务院
发文时间: 1986-7-12
实施时间: 1986-10-1
失效时间: 1993-4-12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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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保障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职工在待业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一)宣告破产的企业的职工;(二)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三)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四)企业辞退的职工?
  第二章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三条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来源:(一)企业按照其全部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1%缴纳的待业保险基金(缴纳所得税前列支);(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后,由银行按照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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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发文文号:国务院令第154号
发文部门:国务院
发文时间:1994-5-16
实施时间:1994-5-16
 

废止原因:被1993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号发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明令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