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州海关关于明确进口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管理的公告
发文文号: 广州海关公告2014年第9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12-12
实施时间: 2014-12-12
法规类型: 企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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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加强对进口汽车的管理,规范进口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签发、换发和补发相关工作,根据海关总署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广州海关业务实际,对整车进口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整车进口企业)办理进口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南沙海关在办理整车进口结关手续后,向整车进口企业签发进口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
  二、整车进口企业发现已签发的《证明书》内容有误的,应填具《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更改申请表》(详见附表)向南沙海关申请换发。
  三、对丢失《证明书》后申请补发的,应向南沙海关提交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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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附件: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更改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