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工商登记后置审批改革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会[2014]30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14-12-11
实施时间: 2014-12-11
失效时间: 2017-10-1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03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4年10月23日,国务院作出《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以下简称《决定》),将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调整为后置审批,同时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批明确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办会[2017]19 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办公厅
发文时间:2017-9-28
实施时间:2017-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