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价行费[2008]39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8-11-4
实施时间: 2008-11-4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553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各扩权县物价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冀政办函(2008) 57号《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精神,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优化我省发展环境,对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调整和规范。现通知如下:
  一、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
  (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计量收费。按照冀政办函(2008)57号文件规定的降低幅度,由省物价局、财政厅另行文下达。
  (二)税务部门(地税)
  税务发票运杂、损耗费(属于经......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