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没收的矿业权出让交易保证金处置方式的复函
发文文号: 浙财综[2014]31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4-5-26
实施时间: 2014-5-26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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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要求明确没收的矿业权出让交易保证金处置方式的函》(浙土资厅函[2014]189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对没收的矿业权出让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其应向矿业权交易机构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一律作为采矿权拍卖所得上缴财政,由没收出让交易保证金的矿业权交易机构按照《浙江省普通建筑用石矿产资源采矿权拍卖及拍卖所得管理暂行办法》(浙土资厅[2001]223号)规定的分成比例(省20%、市县80%)和缴款方式分别缴入省级财政和矿业权所在地财政。
  2014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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