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国税联字[2008]2号
发文部门: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5-5
实施时间: 2008-5-5
法规类型: 纳税信用等级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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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2008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事项
  (一)评定标准。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计分标准:税务登记情况15分、纳税申报情况25分、账簿凭证与会计核算管理情况15分、税款缴纳情况25分、违反税收法律及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具体分值详见附件1)。根据分值不同,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特殊情形不得评为相应等级的规定,将纳税人分为A、B、C、D四个等级。
  (二)评定期间。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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