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增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府办发[2008]64号
发文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08-10-30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生育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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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吉政发〔2007〕26号)和《关于在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中增加新生儿医疗费用支付项目的通知》(吉政发〔2008〕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基金运行的实际情况,对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进行调整,并新增新生儿医疗费用支付项目。现将调整和新增的内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在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期间,可领取15天的生育护理补贴,补贴标准以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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