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确认土地出让及出让金返还程序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府办发[2010]36号
发文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0-8-12
实施时间: 2010-8-12
法规类型: 国土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春
阅读人次: 299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棚改供地政策和在棚户区中配建廉租住房的通知》(长府办发〔2010〕9号)精神,加快棚户区改造项目手续办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就棚户区改造项目确认、土地出让及出让金返还程序通知如下:
  一、各城区、开发区负责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项目的调查摸底工作。主要掌握以下情况:棚户区改造地块占地面积、用地性质;居民(住宅)、非住宅户数,建筑面积(有照户数、无照户数);棚户区地块内低收入家庭、低保户、特困户以及下岗职工所占比例情况;改造区域内征得居民同意改造的比例。......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