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4]9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14-11-28
实施时间: 2014-11-29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545
评论人次: 1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2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4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三、本通知自2014年11月29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1月28日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额调整幅度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