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机动车驾驶员考试费等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07]68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7-2-27
实施时间: 2007-2-2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73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鉴于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我省机动车牌证工本费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5]费84号)试行期限已到,根据试行期间机动车驾驶员考试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1号)关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精神,现就驾驶员考试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考试车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汽车驾驶员实施考试,其考试费标准调整为:科目一80元/人.次;科目二380元/人.次(未使用电子考试系统的320元);科目三100元/人.次。对考试不合格者需要补考的,第一次补考不收费,第二次及以上补考的可收取......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