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提高华东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电[2008]31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8-7-1
实施时间: 2008-7-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196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省电力公司、各设区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特急发改价格[2008]168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电网电价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上网电价。上省网的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提价标准为每千瓦时2.33分钱,有关电厂名单见附件1;有关厂网分离电厂上网电价调整按照发改价格[2008]168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适当提高符合国家核准(审批)规定的我省新投产电厂的标杆上网电价。省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安装脱硫设施的新投产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