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运输业务的个体纳税人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国税函[2013]171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8-15
实施时间: 2013-8-15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阅读人次: 233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国家税务局:
  为确保国家对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的顺利实施,保障个体运输户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开展,规范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运输的个体户税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办理临时税务登记问题
  对从事运输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纳税人,可凭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时,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