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
发文文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9-25
实施时间: 2014-10-1
失效时间: 2016-9-30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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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精神,惩戒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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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解读.doc    
修正: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解读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发《办法》的背景
  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提出“建立健全社会诚信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今年4月23日,李克强总理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又对“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以及“积极促进信用信息的社会运用”等方面做出专门部署,要求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施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黑名单”制度、市场禁入制度,对守信主体给予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进出口、出入境等等方面予以限制和禁止。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在保护涉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的基础上,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为公众查询市场主体基础信用信息和违法违规信息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为了落实上述关于实施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的要求,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国税发〔1998〕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拟对社会公布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二、制发《办法》的意义
  《办法》是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部署,推进我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加快全区税务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提高我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规范全区各级地税机关执法行为,促进我区税收法治建设,规范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形成良好、诚信的社会氛围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向全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依法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制定相应的一系列惩戒失信措施,可以更好地发挥地税稽查的警示和震慑作用,有效打击各种严重税收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维护社会公平和法制公平的税收经济秩序,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真正做到“诚实守信者一路绿灯,违法失信者寸步难行”,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15条,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原则、公布机关、公布标准、公布内容、管理措施、公布期限、异议处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主要包括:
  (一)公布标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于达到一定涉案金额的偷税、逃税、骗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普通发票等违法案件信息,予以公布。
  (二)公布内容。《办法》第九条规定,公布的信息包括违法当事人的名称(姓名)、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主要违法事实、相关法律依据、行政处理及处罚情况、实施检查单位等。
  (三)管理措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将对涉税案件当事人采取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如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限制出境、任职限制等。同时,税务机关还将把违法当事人有关信息向银行、工商等部门通报,供融资授信、行政审批等参考使用,使违法当事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四)公布期限。《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从公布栏中撤出。
  (五)异议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被公布的当事人对公布内容产生异议的,由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负责复核和处理。
  (六)施行日期和有效期。《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