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成品油消费税抵扣管理的公告
发文文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3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9-27
实施时间: 2014-10-20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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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成品油消费税抵扣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消费税税款抵扣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省成品油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现就我省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消费税税款抵扣有关管理要求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从生产企业购进属于抵扣范围的应税成品油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下同),初次购进时必须提供由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成品油生产企业许可证明复印件(加盖该企业公章)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可以按规定抵扣已纳消费税。否则,不予抵扣。
  二、纳税人从商贸企业购进应税成品油连续生产的,符合下列条件,可按规定抵扣已纳消费税。否则,不予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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