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平潭综合实验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政办[2014]142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11-3
实施时间: 2014-11-3
失效时间: 2016-10-30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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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财政厅制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平潭综合实验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试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3日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平潭综合实验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试行办法
  省财政厅
  (2014年11月)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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