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国税发[2013]125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7-8
实施时间: 2013-7-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250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以下简称“先比对后抵扣......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