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华东电网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价电[2009]34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9-11-19
实施时间: 2009-11-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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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物价局,省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当降低我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省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下同)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8分钱,调整为每千瓦时0.4143元,未安装脱硫设施的机组,调整为每千瓦时0.3993元;新投产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上网电价一律按照上述价格执行。现行上网电价高于调整后标杆上网电价的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同步下调0.8分钱,上网电价调整的有关电厂名单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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