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闽价服[2010]339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0-9-1
实施时间: 2010-9-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199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申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闽人社函[2010]444号)悉。经研究,现就有关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鉴于你厅下属的福建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属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根据《价格法》、《福建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该中心提供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档案寄存等服务收费,暂由我局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综合服务费:每人每月20元。具体服务内容包括:保管和整理档案,保留原有身份,计算和核定工龄,代办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