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护照和签证代办收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10]468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0-12-20
实施时间: 2011-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327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省外事办,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办《关于申请重新核定我省护照、签证代办费收费的函》(闽政外函[2010]160号)收悉。鉴于办理护照费、外国签证代办费等收费标准执行期限至2010年12月31日到期。根据国家和我省发布2009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有关规定,为保证我省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签证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护照和外国签证代办费收费
  (一)护照费。因公护照工本费收费标准每本50元,申请护照者需加急办理的,在第1个工作日内或立等即取护照的,每本加收40元加急费;在第3个工作日内取护照的,每本加收......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