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体制调整中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工商财[2014]409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4-10-24
实施时间: 2014-10-24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196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工商局:
  现将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中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闽机管综[2014]124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按以下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一、资产清查基准日为2014年9月30日。各单位要在2014年10月31日前将基准日之前购置、报废的固定资产录入新中大资产管理系统,确保财务账和实物账一致。基准日之后购置、报废的固定资产暂时不要录入资产管理系统。省工商局将于2014年11月1日从资产管理系统中提取相关数据。
  二、报送的资料包括资产处置申请文件、资产处置方案、......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调整中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工商、质监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xls    
工商、质监体制调整单位资产清查报表(行政单位).xls